
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公司訴訟中最具復雜性和專業性的案由之一,其核心矛盾往往聚焦于股東資格認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沖突。彭萬鐵訴S公司、X公司、J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(案號:(2022)粵01民初5284號)便是典型例證,該案中原告彭萬鐵以實際出資為由主張股東資格,而被告以工商登記未記載、股東名冊無備案作為抗辯,引發了關于"出資行為"與"登記公示"孰輕孰重的法律爭議。此類糾紛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股東身份歸屬,更影響公司股權結構穩定、債權人利益保護及市場交易安全。
一、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的二元架構
股東資格的認定需兼顧公司內部真實法律關系與外部交易安全保護,形成了以實質要件為基礎、形式要件為補充的二元認定體系,這一架構在《公司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得到明確體現。
(一)核心法律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2018年修訂)第三十二條規定:"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,記載下列事項:(一)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;(二)股東的出資額;(三)出資證明書編號。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,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。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;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,應當辦理變更登記。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"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(三)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解釋三》)第二十二條規定:"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,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,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:(一)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,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;(二)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,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。"
《公司法解釋三》第二十三條規定:"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,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、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,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"
(二)二元要件的內涵與價值
實質要件:核心是"真實出資"與"合意歸屬",包括實際履行出資義務(貨幣出資的轉賬憑證、非貨幣出資的權屬轉移證明)、與公司或其他股東形成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(投資協議、代持協議等)、實際行使股東權利(參與股東會決策、領取分紅等)。實質要件的價值在于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,維護公司內部的實質公平。
形式要件:核心是"公示公信",包括股東名冊記載、工商登記公示、出資證明書簽發。形式要件的價值在于保護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,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,其中工商登記具有最強的公示效力,股東名冊則是公司內部確認股東資格的主要依據。
(三)二元要件的沖突平衡規則
司法實踐中遵循"內外有別"的裁判邏輯:在公司內部關系(股東之間、股東與公司之間)發生爭議時,以實質要件為主要認定依據,優先審查真實出資和意思表示;在公司外部關系(公司與債權人、股權受讓人等第三人)發生爭議時,以形式要件為主要認定依據,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工商登記的合理信賴。這一規則既避免了單純依賴形式登記導致的實質不公,也防止了實質要件的濫用損害交易安全。
二、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實務類型化剖析
結合彭萬鐵案反映的司法實踐,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主要可分為四類典型情形,其裁判規則各有側重,具體如下表所示:

(一)實際出資未辦登記型糾紛的裁判邏輯
此類糾紛是彭萬鐵案的核心類型,原告主張股東資格需滿足雙重舉證要求:一是證明已實際履行出資義務,如提供標注"投資款"的銀行轉賬流水、公司接收出資的收據、驗資報告等直接證據;二是證明與公司存在成為股東的合意,如股東會決議、投資協議、分紅記錄等。
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6號(宋文軍訴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)明確,即使股東未辦理完整登記手續,但實際出資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、行使股東權利的,應確認其股東資格。該案中,宋文軍雖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,但已實際出資并參與股東會決策,法院最終支持了其股東資格確認請求,體現了"實質重于形式"的內部關系裁判原則。
(二)股權代持顯名型糾紛的關鍵要件
此類糾紛的核心障礙是《公司法解釋三》第24條規定的"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"要件。在程駿平訴上海紐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(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》案例)中,外籍實際出資人程駿平提供了代持協議、轉賬憑證、參與經營的郵件記錄等證據,但因未滿足"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"要件,其顯名請求未獲全額支持。
法院審查"其他股東同意"時,不僅認可書面同意聲明,也包括通過行為表示同意,如其他股東知曉實際出資事實后未提出異議、接受實際出資人參與股東會決策、向其分配紅利等情形,均可視為同意。
(三)出資瑕疵與冒名登記的邊界厘清
司法實踐中需注意區分出資瑕疵與冒名登記的法律后果:出資瑕疵股東的股東資格自登記時成立,其責任限于補足出資及違約責任,而非直接喪失股東身份;而冒名登記中,被冒名人自始無股東合意,其股東資格自始不成立,無需承擔任何股東責任。
如上海金山區法院(2011)金行初字第11號案中,徐某身份被冒用登記為股東,經鑒定登記文件簽名虛假,法院最終確認登記行為違法,撤銷工商登記,金沙電玩城app下載認定徐某不具有股東資格,這一裁判思路與《公司法解釋三》第28條的規定完全契合。
三、律師代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實務建議
基于前述法理分析和司法實踐,律師代理此類案件需圍繞"要件審查-證據構建-策略設計"三大核心環節,制定針對性代理方案,具體如下:
(一)原告方律師的核心代理策略
1.要件化證據收集與固定
實質要件證據:優先收集書面投資協議、股權代持協議等直接證明合意的文件;無書面協議的,需固定微信聊天記錄、郵件、錄音等間接證據;出資憑證需標注"投資款""股本金"等明確用途,非貨幣出資需提供評估報告和權屬轉移登記證明。
形式要件輔助證據:申請法院調取公司股東名冊、股東會會議記錄、分紅憑證等,證明公司內部已認可其股東身份;工商登記查詢檔案可用于證明登記現狀,為后續變更登記請求提供依據。
權利行使證據:收集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證據,如股東會簽到表、表決票、業務決策郵件、財務報表查閱記錄等,佐證實際股東身份。
{jz:field.toptypename/}2.訴訟請求精準設計
核心請求:明確要求"確認原告系被告公司股東(持股X%)",避免表述模糊導致訴求不明確。
配套請求:同步主張"判令被告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"及"判令被告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、記載于股東名冊",確保權利實現的完整性。
備選請求:如存在股權代持情形,可將名義股東列為第三人,增加"判令第三人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"的請求,避免后續執行障礙。
3.關鍵爭議點預判與應對
針對"出資性質爭議":提前準備資金流向說明、公司財務記賬憑證,證明款項為出資而非借款或往來款。
針對"其他股東異議":庭前與其他股東溝通,固定書面同意聲明;無法取得書面同意的,提供其他股東知曉實際出資且未提出異議的證據,主張視為默示同意。
(二)被告方律師的核心代理策略
1.抗辯思路精準定位
內部關系抗辯:如爭議發生在公司內部,可主張原告未履行出資義務、無成為股東的真實合意,提交公司財務賬冊、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未收到出資。
外部關系抗辯:如涉及第三人利益,可主張工商登記的公示公信力,提交工商登記檔案證明原告非登記股東,善意第三人已基于登記產生信賴。
程序抗辯:針對股權代持顯名案件,可抗辯未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,提交股東異議聲明作為證據。
2.證據反駁與質證技巧
對出資憑證的質證:重點審查轉賬用途是否明確、資金是否實際用于公司經營、是否存在抽逃出資情形,可申請法院調取公司銀行賬戶流水進行比對。
對合意證據的質證:書面協議需審查簽名真實性、條款合法性;間接證據需審查關聯性和完整性,指出證據鏈條存在的漏洞。
對權利行使證據的質證:區分"參與經營"與"行使股東權利",普通員工參與管理的證據不能等同于股東權利行使。
3.替代性救濟方案提出
如原告確有部分出資但未滿足股東資格要件,可建議通過債權確認、不當得利返還等方式解決,避免直接否定全部權利導致利益失衡。針對出資瑕疵情形,可提出"補足出資后確認股東資格"的調解方案,兼顧公司資本充實和當事人合法權益。
(三)特殊情形的代理注意事項
1.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資格確認
如涉及外籍股東或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領域,需額外審查是否符合《外商投資法》規定,提交外商投資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;屬于負面清單限制類領域的,需先取得批準后方可主張顯名登記。
2.國有企業改制背景下的股東資格確認
需重點審查公司章程中的特殊約定,如"人走股留"條款,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,應認定為有效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6號明確,國有企業改制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回購條款,符合公司自治原則,應得到尊重。
3.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把握
股東資格確認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,原告可隨時主張,但配套的變更登記請求需在權利確定后及時提出。股東會決議撤銷權需在決議作出后60日內行使,代理時需注意提醒當事人避免超過除斥期間。
四、結語
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本質是真實法律關系與公示外觀的利益平衡,司法實踐始終遵循"內部關系看實質,外部關系看形式"的核心邏輯。彭萬鐵案作為典型案例,反映了此類糾紛中證據構建的重要性——無論是原告主張股東資格,還是被告進行抗辯,都需圍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展開,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。
律師代理此類案件時,需精準把握法律規范的立法本意,結合具體案情制定要件化的證據收集方案和訴訟策略:原告方應聚焦實質要件的舉證,確保訴求有充分依據;被告方應根據爭議性質選擇內部或外部抗辯思路,精準擊破對方證據漏洞。同時,需注重調解優先原則,通過協商方式解決股權歸屬爭議,避免對公司經營造成過度影響。


備案號: